本站公众号

站长微信

设为主页| 加入收藏

他山之石

违法分包案例:与实际施工人形成无效施工合同的违法分包人之外的其他违法分包人,在违法分包人的行为对其它违法分包人形成表见代理的情况下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时间:2018-05-29

与实际施工人形成无效施工合同的违法分包人之外的其他违法分包人,在违法分包人的行为对其它违法分包人形成表见代理的情况下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

正文


案例要旨

  承担连带责任必须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否则不能随意要求违法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与实际施工人形成无效施工合同的违法分包人之外的其他违法分包人,只有在违法分包人的行为对其它违法分包人形成表见代理的情况下,才能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


  
冯某某诉陈某某、宏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08年1月,被告宏大公司与江苏省句容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承接句容经济开发区园区某拆迁安置房工程,承包范围为土建及水电安装。2008年5月,被告宏大公司与被告陈某某签订“工程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约定该工程部分土建和水电由被告陈某某负责管理,合同第二条第3项约定“责任管理性质:责任性质为成本单列,项目核算、确保上缴、自负盈亏。”第三条第1项约定:“为保证合同的履行,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须缴纳履约保证金并承担其风险责任”;第九条第1项约定:“(项目经理)代表公司实施施工项目管理,主持项目部工作,组织制定施工项目的各项管理制度和项目管理实施规划”;第九条第3项约定:“经授权组建项目部、选择聘用管理人员,选择和使用劳务作业层,按公司物资采购程序的规定行使采购权”;第九条第8项约定:“履行与其它单位的一切有效合同,承担本项目并清偿所有的债权债务、保证公司不承担相关连带责任。承担项目安全事故的全部费用及经济,法律责任并负责缮后处理。”合同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2009年3月,陈某某与原告冯某某签订工程施工协议书一份,被告陈某某将水电安装和其他室外污水配套工程交给原告冯某某实际施工。2012年2月,陈某某以宏大公司第四项目部名义向冯某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冯某某承建的句容黄金花园安置工程住宅楼安装工程和配套工程,经审核总造价为1340185元,已支付工程款789100元,尚有451085元未支付。涉案工程已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原告冯某某多次索要无果,向法院起诉。